“收藏”解決征收拆遷糾紛的幾種方式
作者:匿名 來源:拆遷法律咨詢網 日期:2021-10-18
解決征稅征地糾紛,有幾種方式?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吐司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為您總結如下:
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組織上告行政主體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指出行政主體的明確行政不道德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不道德展開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要求的行政不道德。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問題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復議的最大特點是可以跑出某個區域,如對某省國土資源廳的行為不服則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復議,如果在主辦案件過程中擔憂某地方不存在地方維護,則應該選擇這樣的救濟途徑。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明確行政行為上告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做出裁決、裁決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們所說的“民告官”,這是解決問題行政爭議的最重要制度。
民事訴訟
在征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作為在拆遷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民事訴訟,但為數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回頭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于非法占地的不道德,從民事角度考慮到我們可以控告民事侵權,拒絕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消該協議??偠灾k案子要開動腦筋無法死盯住行政訴訟,如果民事訴訟對我們更不利的話,則就應該設法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在征地糾紛中常發生的民事糾紛有:征地補償協議糾紛;土地侵權行為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協調判決
征地補償判決也可以稱作征地補償協調與判決,是所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判決,這是國家為增加、解決問題征地糾紛而實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一是協商,二是判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判決。
聽證制度
征地糾紛聽證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糾紛中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要求,制訂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該遵循公開發表、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征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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