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冒領征地拆遷補償款,構成犯罪嗎?
作者:匿名 來源:拆遷法律咨詢網 日期:2020-05-27
原標題:村干部冒領征地拆遷補償款,構成犯罪嗎?
一、案例重現
張某任某縣某鄉鎮一村民小組組長,他任組長期間正逢政府征稅該組的部分土地用作高速路段建設,張某負責管理核實本組村民被征地的面積以及派發征地補償款。
但是張某在上報本組村民的被征用土地面積時,虛構其兩名親屬有總計2畝土地在征用區內,以其兩名親屬的名義發給征地補償款共將近七萬元。2012年年初,張某在上報本組村民的征地面積時,又冒領征地補償款公告近兩萬元。徐某共索取征地補償款近九萬元。
村干部冒領征地征地補償款,構成犯罪嗎?
二、案例理解
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捷,侵吞、盜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張某作為村民小組組長,雖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根據法律規定屬于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93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規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幫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歸屬于《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專門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刑法》第383條的規定,個人貪污5000元以上的,構成犯罪。張某在任村民小組組長期間,幫助人民政府從事統計資料本組村民的被征地面積以及派發征地補償款等工作,客觀上其利用職務便利,以虛報被征用土地面積的方式冒領土地接管補償費近九萬元的行為,且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符合貪污罪主體,并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又侵害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已構成貪污罪。
村干部冒領征地征地補償款,構成犯罪嗎?
三、維權提示
舉報違法犯罪是公民的權利。貪污罪既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又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舉報貪腐要留意以下幾點:一是要注意獲取詳細真實信息,比如時間、地點、天氣、衣著等。二是要留意保密,不要跟別人提起,確保自身安全。
村干部冒領征地拆遷補償款,構成犯罪嗎?
四、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93條 本法所稱之為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專門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專門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382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捷,侵吞、盜取、索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捷,侵吞、盜取、索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佩人員勻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說明》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專門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修、防汛、優撫、貧困地區、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接管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兵役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專門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專門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行賄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限于刑法第三百八十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規定。http://www.sohu.com/a/346423349_189687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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