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專欄」第97期直接要求以唯一繼承人身份主張繼承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權益的正確認定
作者:匿名 來源:拆遷法律咨詢網 日期:2021-10-24
原告商某乙向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控告稱:商某甲系由被告某村民委員會村民,在該村擁有一切村民待遇,位于臨淄區稷下街道某村院落及房屋一處系商某甲所有。原告商某乙系商某甲的養女,2013年10月11日被告某村民委員會與商某甲簽定《房屋拆遷補償移往協議》,該協議第三條誓約:經某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補償價值共計117177元。第八條約定:每戶分兩套樓房,一套約120-130平方,二套約90平方。2013年3月9日被告出臺村房屋拆遷安置分配方案,第二條規定:“祖籍是本村,戶口在本村,并長期居住的,享受村民待遇的男性公民或妻子,有獨立宅基房產,是村集體經濟成員的戶,及有女無子、已結婚的養老女婿或女兒已剩十八周歲,有宅基地的享受安置房、保障房各一套”。被告某村民委員會一直給原告商某乙按商某甲女兒身份享用村民待遇(有股權證等),并且原告也為商某甲養老送終,盡到了女兒的奉養義務。催促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該村房屋拆遷補償移往協議及房屋征地移往分配方案為原告分配安置房(約130平方米)、保障房(約90平方米)各一套,上述兩套房屋價值約700000元,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某村民委員會辯稱:一、原告主體不適格。原告不是移往協議的合約相對方和宅基地的所有人,不具有作為原告的主體資格。二、原告主張的養女身份缺少有效法律文件的確認,原告主張系商某甲養女依據嚴重不足。三、原告的主張屬于繼承權法律關系,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請求依法上訴原告的起訴。
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被告某村民委員會組織展開舊村改造,并制訂《拆遷安置分配方案》,該方案第二條規定:“祖籍是本村,戶口在本村,并長期居住于的,享用村民待遇的男性公民或妻子,有獨立國家宅基房產,是村集體經濟成員的戶,及有女無子、已結婚的養老女婿或女兒已滿十八周歲,有宅基地的享受安置房、保障房各一套?!?013年10月11日,被告與商某甲簽訂《房屋拆遷補償移往協議》,寫明商某甲宅基地及房屋評估補償價值總計117177元,又載明各戶的安置執行《舊村改造房屋征地移往分配方案》,新居每戶兩套,面積一套為120-130平方米,二套約90平方米,老年公寓70-80平方米。該協議另對其他事項展開了約定,但由商某甲、馬某某共同親筆簽名。
另查明,商某甲在某村宅基地為2兩組150號,商某甲有兄弟四人,其兄為商某丙,商某丁,其弟為商某戊。原告商某乙非商某甲生女,其戶口在原告商某乙生母馬某某戶下。原告主張其為商某甲養女。2011年商某甲訴商某乙奉養糾紛一案,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做出(2011)臨民初字第114號民事調解書,雙方協議由商某乙自2010年12月21日起對商某甲承擔涉及贍養義務,商某甲全部家庭財產由商某乙享有。原告提供商某甲2018年9月8日遺囑一份,遺囑中商某甲表示去世后一切財產由商某乙繼承,移位的房屋由商某乙一人繼承。原告獲取的商氏族譜中商某乙為商某甲“嗣女”,商某戊名下商某乙為“出嗣”。商某甲于2018年9月去世。
某村舊村改造,2019年第一批新房竣工并于2020年分配,第一批大部分村民已分配完畢。商某甲舊房屋尚未拆除。原告結婚后,居住于臨淄區西高生活區,共戶口在某村,仍屬某村集體經濟的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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